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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紧急通知!4月1日前,务必完成开票软件升级!否则影响您开票!

发布日期:2019-03-20 浏览次数:

2019年4月1日,增值税启用新税率,为保证如期顺利开出13%和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请使用税控开票系统的小伙伴注意在4月1日前进行升级,以免影响开票哦。

此外,在新税率正式执行的过渡时期,企业之间发票怎么开,合同怎么签?服宝找来两个案例分析,是关于去年因税率调整导致的合同纠纷,以便规避此类风险。

本文重点:


1. 税控开票系统更新了哪些内容;

2. 开票系统升级需要注意什么?热点问题答疑;

3. 企业签订合同需注意8个涉税点;


01

4月1日前

务必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为保证国家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成功落地,确保一般纳税人能够如期顺利开出13%和9%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今天起,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在4月1日前进行升级。


1

软件界面更改内容

1、13%与9%编码调整

2019年4月1日,启用税率调整,老用户更新编码时有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将16%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将10%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此提示只显示一次);新用户不显示相关提示。


发票填开界面的税率,新增的税率排在前面,旧税率依然存在。



2、总局商品编码版本更新到32.0



3、汇总表设置税率处,新增13%与9%两栏



第一张图是开票软件系统默认显示的税率,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选择想要的税率。


4、4月1日-4月3日每次登录开票系统均会提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增值税16%和10%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和9%”,勾选左下角不再显示。



2

升级步骤举例

今天我们以河北地区为例,教大家一起来看看如何操作!


一、金税盘用户升级指南


本次升级提供自动升级和手工升级两种方式:

1.自动升级: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后,软件自动进行升级。

2.手工升级:纳税人通过以下途径手工下载升级程序进行升级:

(1)登录一诺云网(http://js.enuoyun.com/)下载中心下载;

(2)通过一诺365平台下载中心下载。

升级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拨打金税盘开票软件服务热线:95113。


升级后开票软件版本为V2.2.33.190318,升级后新版软件如下图:




二、税控盘用户升级指南

本次升级提供自动升级和手工升级两种方式:

1.自动升级:纳税人在联网状态下登录开票软件后,软件自动进行升级。

2.手工升级:

(1)登录河北九赋官网(http://he.baiwang.com.cn)下载中心下载后自行安装。

(2)电话安装:对于自动升级安装不成功的,服务单位通过电话远程指导用户进行安装。

(3)网络安装:自行安装或电话安装不成功的纳税人,由服务单位通过网络协助或上门进行安装。

保障网络畅通,将杀毒、安全软件暂时关闭,多个税控盘同时使用一个软件,升级软件后需分别插入税控盘登录开票软件。


升级后开票软件版本为V2.0.29,升级后新版软件如下图:





02

开票升级热点问题答疑

这个什么时候可以开始升级?四月一号开始还是现在就可以?

答:您好,从今天开始可以升级软件到最新版本v2.0.29 190318版本,税收分类编码到4月1日打开电脑,会更新到32版本。


我想请问一下要现在就升级吗?还是要等到3月底升级?如果现在就升级还能否开出税率是16的专票?

答:您好,现在可以升级了,不影响您开具16%的发票。


我升级后,版本是v2.0.29 190318,但是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不是32.0,是30.0,怎么回事呢?有啥影响不?

答:您好,您的开票软件已经升级到最新,税收分类编码版本从4月1日才会更新到32版本。


只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不需要是吗?小规模每个月的10万免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呢?谢谢。

您好,本次主要是针对一般纳税人,但小规模纳税人建议升级到最新版本软件;小规模10万免税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



03

企业签订合同8个涉税点


实际案例一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15245号

关于远鹏电气公司主张的应予扣除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远鹏电气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一审法院核算,广东迪控公司应向远鹏电气公司支付货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实际案例二

林凤与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初3520号


原告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460989.63元、税额146098.96元、税率10%,总价为1607088.59元);

2、判令被告退还14610.41元总房价(已扣除546元)(补充: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而产生的税差);

3、判令被告退还132.82元代收契税;

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根据第八条处理外,不再做变动,表明关于总房价款的调整因素仅限于房屋面积发生差异这一情形。


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23条第5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


综上,本院认为,因涉案商品房销售而产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后,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总价款,现房屋总价款因面积差异原因变动为1621699元,被告根据上述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收取契税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林凤负担。


总结:同样因为税率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但是判决结果不一样:前者是合同约定了税率所以要调价,后者买房子的是总价因此不调整总价。


 企业签订合同8个涉税点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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